配资炒股违法嘛-证监会曝光6种场外配资案例 提醒投资
栏目:中金汇融app 发布时间:2022-12-15
证监会指出,场外配资游离于监管之外,高杠杆属性放大市场波动,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,坚决予以打击,近年来,证监会支持配合公安、司法机关查处判决了一批场外配资案件。证监会提醒广大投资者,场外配资是违法活动,参与场外配资可能会血本无归。

北车资本眼记者悦悦北京报道,6月8日晚间,证监会官网曝光8起场外配资典型案例,包括借贷账户模式下的场外配资、场外配资系统分仓模式下的市场资金配置、虚拟资金配置。欺诈交易模式有场外配资、期货场外配资、技术提供商等6种类型。

证监会指出,场外配资不受监管,高杠杆属性放大市场波动,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,坚决打击。资金案例。

中国证监会提醒投资者,场外配资属于违法行为,参与场外配资可能血本无归。广大投资者要提高防范意识,通过合法途径参与股票、期货交易,远离场外配资,保护自身财产安全。

类型一:借贷账户模式的场外资金配置

在吴某违规经营案中,2019年10月以来,吴某经营(简称易盛公司),开发易盛网平台在线炒股网站,利用证券公司客户账户为股票交易客户提供资金配置服务。炒股客户登录易盛网注册成为会员,将“保证金”转入易盛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。“免息策略、包月策略”计算方式向股票交易客户收取分配利息和交易手续费,并从中获利。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,益升公司以“保证金”名义共收取炒股者投入的资金约100元。

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。

类型二:场外配仓系统仓模式

在林某、蒋某、赖某、杜某非法经营案中,自2018年10月起,被告人林某为(简称)的实际控制人,被告人蒋某、赖某、杜某为各事业部董事,利用“港股宝APP”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账户(子账户)。客户在“证券宝APP”内的子账户进行股票交易,券商开立的主账户实时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。同时,我们为客户提供杠杆为本金3至8倍的资金配置资金,并根据配置金额收取利息。通过赚取利差和交易佣金差价来获利。

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38万元;被告人赖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6万元;被告人杜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。被告人姜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在线炒股公司,并处罚金九万元。

类型三:场外配置虚拟盘欺诈模式

在王某诈骗案中,2020年4月,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购买设立“集集策略”虚假配股平台,并成立。王某以用资金买卖股票的高额收益为诱饵,诱使他人将资金存入其公司账户投资股票,但受害人投入的资金并未进入真实的证券交易所,王某借此骗取受害人的投资资金。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配资炒股违法嘛,受害人向“集集攻略”累计充值、提款、损失。

法院认为,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捏造事实,隐瞒真相,骗取被害人财物。数额特别大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,应予惩处。据此,王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10万元。一审判决后,王某提出上诉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

类型四:场外期货配置

在邱某非法经营案中,2018年3月,被告人邱某成立。邱某在未取得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,将客户董某的期货账户作为主账户,租用“智富通”软件将董某的主账户划分为多个子账户。邱某通过网站推广等方式招揽客户,为客户划拨资金,让客户在小额入金、不具备期货交易资格的情况下,通过子账户进行期货交易。邱某通过收取高额手续费、赚取利差获利。2020年1-8月,客户入金2698.124万元,手续费利润0.42元。

法院判决被告人邱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。

第五类:技术提供者被刑事处罚

在刘某、李某、闫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中,2020年2月,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组织李某、某某某制作假冒“同花顺”。炒股软件,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别人。2020年3月至5月,被告人刘某、李某、闫某知悉市场上有正版同花顺股票交易软件,“同花顺”软件为假冒软件。本软件被他人利用实施犯罪活动时,仍为本软件的运行提供维护和技术支持,为他人利用本软件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条件。犯罪活动中,被告人刘某负责接单销售,被告人李某负责材料准备(协助联系租用服务器、短信平台、介绍第三方公司打包APP),被告人闫某负责平台运营的技术支持。2020年4月至5月,多名受害人受他人诱导下载使用上述假冒“同花顺”软件进行配股、炒股,造成损失390余万元。

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;被告人李某犯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、八年。月,缓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款四万元;被告人闫某犯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,缓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4万元。

魏某、刘某某、韩某犯非法经营罪,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和工具,被告人魏某利用捐赠的同花顺软件和购买的同达信接口通道开发、销售证券交易子仓“云服务管家”软件按每日交易量的十分之一左右或一次性买断向买家收取费用。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,魏某通过“云管家”软件为他人提供证券交易业务至少634人次配资炒股违法嘛,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。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,魏某、刘某、韩某利用“云服务管家”软件非法提供开立虚拟子账户、为资金客户委托交易、询价、结算,并为配资客户提供7至10倍保证金的资金。运营过程中,“云服务管家”软件共为482人提供服务,实现营业额0.83元,利润0.83元。

法院判决被告人魏某犯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和工具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;因非法经营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万元;两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210万元。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。被告人韩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。

第六类:营销推广服务提供者被判刑事犯罪

郑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中,2018年5月至12月,被告人郑某为推广配资业务,从微信好友处购买了一个以上公民个人手机号,并通过支付宝转账4000元。 . 事后,郑某组织公司业务员拨打了8万多个手机号码进行业务推介,开发了不少客户进行配股,并从中谋取利益。

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。

在尹某非法经营案中,被告人尹某以大顺公司名义与李某控制的融信汇公司合伙人胡重庆(已另行处理)等人签订了软件推广合作协议。在资质合格的情况下,对其交易平台“汇汇网”和“汇汇宝APP”进行宣传招商,按照“(客户手续费+利息+递延费-经纪手续费-资金成本)×95%-存款通道费用”以收取佣金。截至2019年9月,殷实际共收到返利0.62元。

法院判决被告人尹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在线炒股配资网站,并处罚金人民币360万元;撤销前罪二年有期徒刑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缓刑部分缓刑2万元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362万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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